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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制14篇

时间:2022-11-05 19:00:06 浏览量:

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制14篇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制  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  一、党组书记、局长:1、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制14篇,供大家参考。

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制14篇

篇一: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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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

  一、党组书记、局长:1、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规定,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2、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与水利改革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3、定期组织领导班子研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问题,听取纪检组的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调整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建设和落实工作。4、切实管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检查、监督其廉洁从政和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采取切实措施,督促局领导干部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及《收入申报规定》等党风廉政制度规定,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5、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重大事项、干部任用等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决定,控制公务活动开支,把好选拔、任用干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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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每年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班子及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7、对上级领导批办和群众举报的反映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信访件、信访问题及违法违纪案件,认真组织力量及时查处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8、严格依法行政,从严治政,防止重大违法行政、非法行政和行政不作为事件的发生,有针对性地组织制定防范性的措施和规定,抓好建章立制和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9、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10、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规定,采取切实措施,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二、纪检组长1、协助党组书记抓好对党组班子成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的工作,特别要注意解决好党风廉政建设与水利改革与发展的关系,解决好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严格遵守党纪国法的关系。2、协助党组书记抓好全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分管单位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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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指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加强干部职工职业道德法规教育,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4、负责按照县纪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提出本年度全局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内容和意见,协助党组书记把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身上,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

  5、严格执行党的干部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做好干部考核、党员评议工作。

  6、定期组织分析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制定防范性规定、措施,并向党组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协助党组书记抓好组织开展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的工作。

  8、协助党组书记认真批办信访事项和信访案件,认真解决和处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9、组织安排好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10、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政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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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副局长、科级干部1、协助局长抓好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2、定期听取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认真了解和掌握分管单位负责人的廉洁自律情况,督促解决存在问题,加强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依法行政的教育,防止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和不正之风。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分管单位对可能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的业务工作加大整治力度,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并切实抓好制度落实。4、定期分析研究分管单位的工作形势,采取切实措施,抓好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全县水政执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水利项目管理制度,杜绝在水利建设和项目工程承、发包工作中的“暗箱”操作,将全县水利项目建设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切实加强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5、督促分管单位的负责人认真执行党风廉政规定,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重要问题及时向局党组报告。6、带头执行述职述廉、《收入申报的规定》、《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要求,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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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级干部1、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督促、检查、指导本单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完成目标工作任务。2、认真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重要问题及时向局党组报告。3、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工作形势,对可能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的业务工作加大整治力度,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并切实抓好制度落实。4、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要求,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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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

  一、分工负责1、党支部书记***负责领导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2、党支部纪检委员***负责支委会委员的党风廉政建设;3、支部委员***按照分工;负责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党支部书记、纪检委员、支部委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及普通党员必须以身作则;

  模范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党支部要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布置工作任务的同时;提出党风

  和廉政建设的要求;保证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双完成..二、以防为主:党支部应经常了解干部、党员执行党风廉政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或不良倾向及

  时解决;防患于未然..三、完善制度:党支部应针对一些容易发生不廉政行为的岗位和部门;或因政策不明确;制度不

  健全;容易发生问题的部门及时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制度;或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建议完善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以减少和防止违纪问题的发生..

  四、加强监督:1、加强群众监督..党支部书记、纪检委员委员要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意见;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重大事项必须公示..2、加强组织监督..严格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自觉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3、加强领导监督..党支部接受县直机关工委对本支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党支部应定期将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

  五、严格考核:党支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对党支部建设工作的考核内容;把对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考核与对其它工作的考核、评优紧密结合起来;并适当加大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力度;实行一票否决制..

  

  

篇三: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为加强我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使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范围内应负的领导责任,保证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履行公司职能和系统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目标管理,树立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公司形象。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规定公司党委和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履行职责的制度。公司党委要坚持惩防并举、综合治理、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肃执纪、违纪必究的基本原则,把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与业务工作密切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一起奖惩。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制》主体与职责

  (一)公司党委和公司党政班子成员及中层(包括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是我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

  (二)公司党委对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全面负责。

  (三)公司党委书记对全公司党政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全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的责任。

  (四)公司党委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的职能部室和基层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负领导责任;对分管部室、分管基层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领导责任。

  (五)各部室的正职领导干部、基层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领导责任,对本单位人员(包括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副职要协助正职,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责任制》的内容

  (一)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各级领导干部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规定,保证党和国家的政令畅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主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坚决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二)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部署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并提出具体措施,组织实施。

  (三)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行政监察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和中央《关于在党政机关励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若干规定》等重要条规,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工作。

  (四)重视和办理在管辖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和案件查办工作,大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执纪、依法监督。

  (五)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特别是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扎实推行企务公开,做到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

  (六)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完善惩防体系的建设,坚持以教育为主,标本兼治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党纪、政纪、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党员干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正确对待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强化廉洁从政意识、提高广大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抵御腐败的能力。

  (七)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选拔和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一)公司党委每年要向上级党委和纪委就本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汇报,真实全面地反映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二)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

  (三)公司纪委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执行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公司党委汇报。公司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通报公司范围内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

  (四)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由公司纪委对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把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态度、措施和成效作为考核的全部内容,并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与考核的结果,要记入本人廉政档案,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认真执行责任制,真抓敢管,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敷衍了事,弄虚作假,导致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党委要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五、责任追究

  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第四章之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篇四: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教代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充分反映和表达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保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及其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按照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突出抓好教育、制度、监督这三个关键环节,建立符合我院自身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提高学院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总负责,纪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形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工作机制。以签订承诺书的形式,明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教育内容和纪律要求,把党风廉政教育职责切实落实到学院各部门。学院和学院各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若干规定,既着力惩治腐败,又着眼于预防腐败,以最大限度降低腐败发生率为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真正把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从源头上治理和解决腐败问题,构建惩防体系。第五条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为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建立适合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责任检查、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制度。第二章责任分解第六条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要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学院党委、纪委首先要抓住教育这个基础环节,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增强纪律观念教育,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严格遵守各项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理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八条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根据市委、市纪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具体研究和安排。(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四)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实行定期谈话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第九条学院党政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协助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分工负责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各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上级党委、纪委和学院党委、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和有关要求、文件部署,得到落实。(三)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不正之风,并及时向学院党委汇报。按照责任分工实行谈话制度。第十条学院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以下主要责任:

  (一)认真执行学院党委、纪委和本院部门制定的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措施和规定。

  (二)根据学院党委、纪委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工作,积极主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三)对于本部门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要敢抓、敢管、敢纠正。

  (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并提供必要条件。(五)积极落实谈话制度。第三章责任检查第十一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院党委、纪委每年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及要求,召开专门会议,结合实际,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提出年度责任目标并细化、量化具体工作任务。第十二条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要主持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参加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进行一次专题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坚决治理乱收费、私设“小金库”、虚填瞒报票据等违法违纪行为。第十三条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健全述职述廉、党内民主评议、谈话诫勉、个人和家庭重大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等报告和检查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尽快尽早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第四章责任考核第十四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制度。学院党委负责领导、纪委负责组织对各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组织专门专项考核。第十五条考核工作由纪委监察处会同组织部具体负责实施。考核工作要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专题民主生活会相结合,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全院教职工大会上,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各部门各负责人要在所属党支部、党总支为单位的各部门开展述职述廉,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考核结果要记入干部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对构成违纪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干部,要实行责任追究。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第十七条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沈阳市《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学院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抵制不查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干部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直至撤销党内职务。(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领导责任的干部辞职或者对其免职。(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干部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直至撤销党内职务;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组织、人事、教学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法规等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干部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甚至包庇、纵容的,责令其辞职、对其免职、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六)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学院纪委和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治学的指导方针,全面推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和省教委《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条例。第二条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机构,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教代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充分反映和表达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保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及其各项任务的完成。第四条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在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与工会代表大会采取合一的组织形式,教代会代表既是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教代会职权及其行使程序第六条教代会尊重和支持院长及各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任务。第七条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定期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审议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基本建设方案,财务预决算,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和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二)审议通过学院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审查监督依法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办理补充保险的情况。(三)审议决定学院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及教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教职工住房货币化及住房建设方案。(四)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五)配合有关部门督查院务公开工作。第八条行使审议、审议通过、审议决定各项职权的程序:(一)凡属由教代会审议、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学院党政领导应事先向教职工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做意向或草案说明。(二)代表团团长组织教代会代表或广大教职工认真讨论并反馈意见,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三)学院工会在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收集并整理各代表团意见、建议,集中反馈给学院领导或有关部门。(四)根据教代会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学院对有关事项的意向或草案做出调整或修改,形成正式的意见、方案、决定等,由主管院长向教代会作报告或修改说明。(五)学院将重大事项的意见、方案、决定等提交教代会审议、审议通过或审议决定。教代会依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关决议。

  第九条评议监督干部程序:(一)教代会要建立民主评议监督干部制度,对学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每年评议一次。(二)教代会在评议干部前要制定评议方案,报院党委同意后实施。(三)教代会对群众评议的意见要认真分析、整理、核实,力求准确。第十条督查校务公开工作的程序(一)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某一时段内应予公开的院务内容,交学院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二)对学院已经确定的院务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以及执行部门进行监督。(三)及时收集教职工对院务公开工作以及公开内容的意见和建议,并反馈给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四)对学院的修正、整改意见和结果,要通过适当形式,及时向教职工宣传、解答。第十一条征集和处理教职工代表提案的程序:(一)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和会议筹备期间,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发动教职工代表围绕会议中心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填写提案征集表,(二)经一名代表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即提出问题又分析问题,且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与方案,可列为提案,经代表团长签字后报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三)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各代表团提出的提案进行分类、归纳、整理后,正式立案登记。(四)立案登记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综合分类向学院汇报,经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转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五)职能部门接到提案后,应在15天内提出处理意见,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说明原因。(六)学院领导在教代会上作提案解答报告,使代表的提案件件

  有回音,条条有着落。(七)所有提案处理之后,由职能部门负责签署意见并及时返回

  教代会办公室存档备查。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十二条凡依法享有公民权的学院在岗教职工均有选举与被选举

  为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一)代表构成:教职工代表由教师、科研人员、干部、工人等各方面人员组成。

  代表的构成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原则,其中教学、科研人员的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民主党派、少数民族、青年职工、女教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二)代表条件: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有较强的敬业意识,能以学院教学工作为中心,关心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关心并热爱工会和教代会工作,能代表广大教职工利益,具有全局观念,大公无私,具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3、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自觉履行代表职责,能广泛听取、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敢于和善于为教职工说话办事。4、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在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中,尤其是在本职工作中成绩比较突出。(三)代表的产生:1、以支会为单位划分选区,确定代表名额。2、代表由各支会组织全体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被选人员应获得选区教职工半数以上选票方可当选。3、学院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在各选区直接参加选举,不占该选区名额。

  (四)教职工代表根据学院现行组织机构情况,按一定范围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代表团正、副团长各一名,一般应分别由基层党总支(支部)书记和支会主席担任。

  (五)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对本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代表调离本单位可以保留代表资格,并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调出单位不再补充。代表在任期内离岗修养、退休、调离本院,其代表资格自行终结,代表所在单位可按代表产生程序及时补选代表。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权利:(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三)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四)对学院工作有审议、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五)有权向学院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六)教职工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在学院的发展建设及本职工作中起表率作用。(三)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代表教职工利益,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四)积极宣传、认真贯彻、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主动参加教代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切实完成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协助本部门搞好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教代会召开大会期间,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教职工、学生以及离退休老同志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届中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由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七条教代会主席团。在召开教职工代表换届大会时,选举出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民主党派代表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届中大会由学院工会筹备并主持召开。第十八条教代会的议题。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拟定。换届大会的议题确定,要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教代会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届中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工会根据学院总体工作安排和教代会工作情况与学院党政沟通后确定。第十九条遇有重大问题,由院党委、院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代表大会或临时代表专项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方可延期开会。第二十条根据工作需要,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委员会、“三育人”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权益保障与监督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委员4—6人,人选由各代表团推荐,经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确认。各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第五章工作机构第二十一条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一)组织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院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落实情况。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召开代表团长会议和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五)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六)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七)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为更好地发挥工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作用,学院工会主席应参加或列席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学院改革领导小组、职称评审领导小组等重要机构应吸收工会代表参加。第二十三条教代会所需经费由学院行政拨款,专款专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第二十五条本《细则》如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篇五: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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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编写人:审核人: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日期:类型:编制单位:

  年月日文件编号:FG-1B5A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督促各级干部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律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组织监督、专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真正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工程建设目标。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原则,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到党政组织总体工作和公司的中心工作之中,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谁主管谁负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强化监督,严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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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第五条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担任,成员包括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部部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及制度。第六条党政组织责任(一)党支部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分工。(二)党政领导班子要统一认识,齐抓共管,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各部负责人和各级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第七条各部门责任(一)按照公司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措施,确保部门责任制的落实。(二)按照铁道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的要求,结合业务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廉政规定和管理办法。(三)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发现违纪问题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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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定期向党支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第八条各级干部责任(一)公司党支部书记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三)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四)各级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责任。第三章制度约束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一)会议形式及参加人员1.党风廉政建设协调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2.公司协调会议参加人员:公司班子成员和各部负责人。(二)会议时间及内容1.由公司党支部书记主持的定期会议,原则上在每年的7月和12月份召开。主要内容:听取前一阶段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部署。2.其他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不定期主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听取分管部门承担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及推进计划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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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情况并检查督导落实。(三)会议程序及管理1.会前,要提前将会议议题送公司党支部审阅,经批准后向应参加

  会议的成员下发通知,明示会议内容,并做好会议的相关准备工作。2.会中,各部门将涉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内容的计划安排,以及研

  究制定实施责任追究给予党纪、政纪和组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法等,提交协调会议讨论。

  3.会后,按照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整理好会议纪要发至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一)组织领导公司党支部书记负责对公司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对象是各部门,重点是公司副职和各部门负责人。检查考核工作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公司班子成员以及公司各部门组成检查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二)考核内容1.是否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2.是否坚持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检查督导分管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及推进计划。3.是否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和办法,并形成工作机制。(三)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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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坚持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与上级考核相结合。2.公司每半年要组织一次自查,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局纪委报告。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述廉制度(一)述廉人员范围述廉人员范围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二)述廉时间及形式述廉一般安排在次年元月份召开的全体职工大会上进行。(三)述廉内容1.贯彻执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情况。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及推进计划的情况。3.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4.本人廉洁自律,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情况。(四)具体要求1.在述廉大会之前,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回顾总结一年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认真撰写述廉报告。2.述廉报告要以书面形式,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在大会上进行述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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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述廉结束后,要将情况进行汇总报路局纪委。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党政组织和各级干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导致公司或所管部门发生问题,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第十三条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第十四条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第十五条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的处理。(一)对自身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范围不清楚,责任内容不明确,责任意识淡薄,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的;(二)不按要求贯彻落实公司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没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分工及推进计划的,或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生产经营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的;(三)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防范不力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第十六条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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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或有关荣誉称号)的处理。(一)不认真、不及时处理人民群众信访举报,致使群众集体越级

  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

  作人员管理教育不严,以致发生不廉洁问题的;(三)受到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处理后不认真整改的。第十七条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责令

  辞职或免职的处理。(一)对群众反映公司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不认真

  解决,严重影响稳定和正常工作秩序的;(二)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三)在干部、资金、物资、管理等方面因工作失误,导致直接管

  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使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不追究纪律责任又不宜担任领导职务的;

  (五)受到通报批评并取消荣誉称号处理后不认真整改的。第十八条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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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五)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六)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和本部门发生重大路风事件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职务处分;造成火灾、爆炸等特别重大事故,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撤销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追究对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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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根据职责范围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对负有集体责任的各部门,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要与当事人本身违纪相区别,防止以处理违纪本人代替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或以经济处罚代替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倾向。

  第二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一)凡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要由公司党支部对其进行诫免谈话,指出存在问题,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二)凡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公司对其进行通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综合部对其进行组织处理。(三)凡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公司按照路局纪委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组织程序,并在有关会议上宣读处分决定。第二十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环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追究的原则。第二十四条公司各部门要将本部门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及时报公司党支部。公司党支部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运作、督查督办和日常管理。第二十五条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领导责任人员,是指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公司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生问题、造成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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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要领导责任人员,是指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公司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生问题、造成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本责任制中所指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的标准:(一)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到5万元;死亡1人或重伤2人至5人;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二)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本款所列数额不含本数):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本制度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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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目标〔范文〕

  第一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目标〔范文〕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目标一、责任分工:党委书记王文杰对全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中心各副主任负责各分管科

  室各科室主任负责本科室纪检书记任韩二荣负责监督总务科科长周寅负责信访举报案件报账员丁秀贞负责统计、记录

  二、廉政建设责任目标:〔一〕负责人:党委书记王文杰1.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单位的党、政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2.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组议事日程,每年至少专门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3.对上级批转要结果的案件,要认真组织办理,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要亲自部署,对群众的重要信访举报,要有明确的批示意见。4.要带头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法》及上级领导的指示,认真贯彻《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和中央纪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法的通知》的精神,对局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二〕负责人:中心副主任曹怀峰、蔺权德、苏雅拉图、李伟1.每季度初要与分管部门负责同志研究一次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工作现状,找出易发生不廉洁行为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定措施并组织落实。2.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3.经常听取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情况汇报、指导,帮助和催促其落实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部署。4.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及诫勉谈话制度,自觉接受监督,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三〕负责人:各科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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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及时向正职汇报、通报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协助正职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2.坚持两手抓,在安排布置工作时对易发生不正之风的环节和方面,要提出明确的廉政纪律要求并催促落实。3.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管好家庭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督。

  〔四〕负责人:纪检书记韩二荣1.实时监督,对有任何可能发生不正之风的环节和方面要及时汇报,做出处理意见并实施。2.按时按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对涉及班子成员的问题要亲自找本人谈话,并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内容对照检查。〔五〕负责人:总务科科长周寅1.经常听取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情况汇报、指导,帮助和催促其落实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部署。2.对发生的案件和信访举报投诉,要及时向中心主要领导汇报并认真调查落实及时作出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检察机关立案处理。3.坚持“一岗双责〞,在部署安排分管部门和单位的业务工作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其中,对容易发生不正之风的关键岗位要提出明确的廉政纪律要求。〔六〕负责人:报账员丁秀贞1.认真做好记录工作,对于账务不明细地方要及时汇报并追查,确定资金流向符合要求。2.实时检查资金流向,严防资金漏洞,从根本上杜绝资金隐患。二○一○年四月一日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二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目标〔范文〕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目标一、责任分工:党委书记王文杰对全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中心各副主任负责各分管科室各科室主任负责本科室纪检书记任韩二荣负责监督总务科科长周寅负责信访举报案件报账员丁秀贞负责统计、记录二、廉政建设责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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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人:党委书记王文杰1.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单位的党、政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2.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组议事日程,每年至少专门听取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3.对上级批转要结果的案件,要认真组织办理,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要亲自部署,对群众的重要信访举报,要有明确的批示意见。4.要带头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法》及上级领导的指示,认真贯彻《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和中央纪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法的通知》的精神,对局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二〕负责人:中心副主任曹怀峰、蔺权德、苏雅拉图、李伟1.每季度初要与分管部门负责同志研究一次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工作现状,找出易发生不廉洁行为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定措施并组织落实。2.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3.经常听取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情况汇报、指导,帮助和催促其落实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部署。4.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及诫勉谈话制度,自觉接受监督,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三〕负责人:各科室主任1.及时向正职汇报、通报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协助正职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2.坚持两手抓,在安排布置工作时对易发生不正之风的环节和方面,要提出明确的廉政纪律要求并催促落实。3.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管好家庭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督。〔四〕负责人:纪检书记韩二荣1.实时监督,对有任何可能发生不正之风的环节和方面要及时汇报,做出处理意见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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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按时按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对涉及班子成员的问题要亲自找本人谈话,并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内容对照检查。

  〔五〕负责人:总务科科长周寅1.经常听取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情况汇报、指导,帮助和催促其落实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部署。2.对发生的案件和信访举报投诉,要及时向中心主要领导汇报并认真调查落实及时作出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检察机关立案处理。3.坚持“一岗双责〞,在部署安排分管部门和单位的业务工作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其中,对容易发生不正之风的关键岗位要提出明确的廉政纪律要求。〔六〕负责人:报账员丁秀贞1.认真做好记录工作,对于账务不明细地方要及时汇报并追查,确定资金流向符合要求。2.实时检查资金流向,严防资金漏洞,从根本上杜绝资金隐患。二○一○年四月一日鄂尔多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考核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考核制度第一条为催促领导和党员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责任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进行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那么;坚持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那么;坚持考核股室与个人相结合的原那么;坚持考核内容与岗位责任相结合的原那么。第三条考核的内容:〔一〕贯彻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情况。〔二〕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的情况。〔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制订党风廉政制度,并组织实施的情况。〔四〕学习、落实《廉政准那么》、《廉政守那么》、《两个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员保障条例》,执行党内五项监督制度的情况。〔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六〕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1

  

篇七: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制

  领导班子正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党政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一条贯彻落实市委以及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分解落实责任目标,与班子其他成员和科室签订目标责任书。第二条经常研究分析党风廉政状况,及时了解掌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认真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第三条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第五条带头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各项廉政法规,教育并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第六条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开好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涉及班子成员干部的思想、作风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告诫、纠正和处理。第七条严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正职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一条协助正职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二条及时解决分管单位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问题,参加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纠正存在的不正之风和有关问题,并及时向党组汇报。第三条组织领导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向本级领导班子提出奖惩建议,督促分管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第四条严格遵守廉政法规和制度,带头廉洁自律,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教育并管好家庭成员及身边工作人员。第五条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积极参与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定。第六条积极支持违法违纪行为案件的查处。

  第七条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成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任组长,校长,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一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运行,切实搞好指导、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工作。第二条工作部署。年初,根据省、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计划和责任目标的分解,经党组审定后,召开不同层次会议进行部署安排,并分级公开签订目标责任书。第三条调查研究。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结合分管的责任区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加强调研,针对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反馈。第四条监督检查。坚持半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分析讲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目标落实情况,有的放矢地抓好薄弱环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巡视检查制度》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第五条严格考核。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小组将组织专班,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核制度》的要求,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告上级纪委。第六条奖惩兑现。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奖惩严明;对责任书结账进行督办,限期落实到位。第七条总结表彰。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同时,大力表彰先进科室和个人,为下一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责任目标提出具体要求。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深入开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评议制度第一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评议工作在上级领导下进行。第二条评议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根据市纪委的要求负责组织安排。评议工作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第三条考评之前先进行自查自评。领导班子的党员干部要填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评自查表》,领导班子要写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四条组织评议的程序是:听取领导班子成员的述廉报告,组织干部职工和主要领导考评打分,查看有关资料,进行不同层次的座谈评议,综合评议情况,写出评议报告。第五条综合审定评议结果,确定考评等次。根据得分多少,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评议审定。综合审定评议结果,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第六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规定》的要求,确定考评等次,为奖惩兑现提供依据。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报告制度第一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责任人报告制度。按照党组分工,党组成员分管的科室或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同志即为责任区域的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对本责任区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工作。第二条凡涉及党员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责任人有责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报告,对涉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构成违法的,应向党组或上级写出书面报告。第三条责任人对责任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如实报告。对隐瞒不报、报而不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报告后,应根据领导批示,认真做好调查核实。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的具体工作。

  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监督制度第一条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及专班负责同级和下级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工作。第二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形成党组统一领导,党内外监督紧密结合,上下联动,整体协调配合的监督检查格局。第三条党组织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党建的一项主要工作,注重抓好责任制监督与党组织生活会的有机结合。第四条认真推行政务、财务、事务公开,做到财权、事财、用人权公开透明,强化

  和健全单位内部民主监督约束机制。第五条注重运用多种形式,强化社会监督。如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聘请党

  

篇八: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

  为加强我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使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担负起党风

  层层抓落实。

  廉政建设职责范围内应负的领导责任,保证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关于党

  二、《责任制》主体与职责

  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

  (一)公司党委和公司党政班子成员及中层(包括副职)以上领导干部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公

  是我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

  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二)公司党委对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实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全面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负责。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

  (三)公司党委书记对全公司党政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负

  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

  主要领导责任:对全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的责任。

  设作为履行公司职能和系统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目标管理,树立团

  (四)公司党委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的职能部室和基层单位在党

  结、务实、廉洁、高效的公司形象。

  风廉政建设方面负领导责任;对分管部室、分管基层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规定公司党委和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

  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领导责任。

  廉政建设中必须履行职责的制度。公司党委要坚持惩防并举、综合治理、

  (五)各部室的正职领导干部、基层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

  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肃执纪、违纪必究的基本

  风廉政建设情况负领导责任,对本单位人员(包括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情

  原则,把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与业务工作密切结合

  况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副职要协助正职,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一起奖惩。

  三、《责任制》的内容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

  (一)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各级领导干部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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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定,保证党和国家的政令畅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主要

  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完善惩防体系的建设,坚持以教育为主,标

  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坚决维

  本兼治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党纪、政纪、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党

  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员干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正确对待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强化廉

  (二)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洁从政意识、提高广大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抵御腐败的能力。

  定期分析、研究部署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七)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选拔和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

  工作计划。并提出具体措施,组织实施。

  之风。

  (三)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

  四、《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行政

  (一)公司党委每年要向上级党委和纪委就本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

  监察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

  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汇报,真实全面地反映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

  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和中央《关

  的情况。

  于在党政机关励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若干规定》等重要条规,抓好领导

  (二)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在专题民主

  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工作。

  生活会上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个人廉洁从政情

  (四)重视和办理在管辖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和案件查办工作,大力支持

  况。

  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执纪、依法监督。

  (三)公司纪委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执行

  (五)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

  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公司党委汇报。公司党委每年至少

  风,特别是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扎实推行

  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通报公司范围内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企务公开,做到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

  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

  (六)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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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由公司纪委对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主要领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把对落实党风廉政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

  建设责任制的态度、措施和成效作为考核的全部内容,并进行民主评议。

  生命财产遭受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

  评议与考核的结果,要记入本人廉政档案,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认真执行责任制,真抓敢管,取得突出成绩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干部,

  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

  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廉政建设责任制,敷衍了事,弄虚作假,导致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或瞒案不报,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

  压案不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

  公司党委要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籍处分。

  五、责任追究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

  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

  中第四章之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

  节较重的,给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

  

篇九: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制

  永嘉县瓯北第五小学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

  为了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坚持“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自己所担负的岗位职责有机结合起来,把“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落到实处,明确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进一步推动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沿着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向前发展。为此,特制定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一)校长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各处室、各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副校长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处室和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次要领导责任。教导主任、总务主任、政教主任、大队辅导员等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校工会组织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协助校长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好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分解和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二、责任内容

  (一)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担负的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2、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认真督促落实;建立健全各项管理、监督机制,积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各处室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认真监督、检查和考核

  4、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各级领导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论述、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5、领导和组织全校党员领导干部搞好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项工作,支持学校纪检干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6、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拔使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以上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各处室主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担负的领导责任

  各处室主任的责任:

  l、对各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带领党员教师,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主持各自处室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履行工作职责。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工作部署。认真抓好党员教师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了解掌握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3、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支持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主持研究党员教师的违纪处分工作并上报校委会。

  4、组织参加党组民主生活会,带头检查民主集中制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带头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党员领导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工作。对党员干部进行严格评议、考核,对不合格的要追究责任。评议、考核结果每年要上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6、开好民主生活会,严格执行《廉政准则》等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三)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

  1、贯彻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分清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2、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运用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搞好廉洁自律和纠正处室间行业不正之风等项工作,关违纪违法案件。

  及时上报和协助查处有

  5、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积极参加学校党支部组织的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党员教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从政情况,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纠正存在的问题。

  7、受理信访举报,对重要举报要及时组织调查落实,并向上级纪检监察信访机关和党支部报告。

  

  

篇十: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____、____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精神,促进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和____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局党组和局行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职责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2、贯彻落实上级党委、____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步进行。3、结合本局实际,根据党员队伍和职工队伍党风廉政状况,制定党员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措施和要求,贯穿于行政和业务规章制度之中,抓好落实。4、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____全局干部、职工定期学____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法规。5、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二、党组书记、局长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1、对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____工作负总责,负责抓好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2、领导和参与____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和____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3、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4、主持召开班子____会,检查自身和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三、党组成员、副局长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

  

  1、党组书记、局长抓好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股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分管股室的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定期听取分管股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和掌握分管股室廉洁自律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3、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运用和行使职权,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4、按时参加____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为端正局风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

  四、各股室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1、各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2、加强对所属党员和工作人员的党性、党风和廉政勤政教育,及时____学习、讨论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3、了解和掌握所属党员和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廉洁自律情况,并及时向____和领导汇报,按____要求做好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4、以身作则、严以律已,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起好带头作用。五、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年底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及所负责部门遵纪守法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把评议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依据,归入个人廉政档案。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二)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制度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五)局党组检查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约谈的。(六)党员干部职工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七)对本科室、本单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八)对本科室、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受理办理,问题解决不到位,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第六条约谈程序1.确定约谈对象后,由局主要领导或纪委书记对约谈对象进行约谈。2.约谈时,填写约谈记录表。约谈后,约谈人、约谈对象需在约谈记录表上签字。3.约谈对象整改情况要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第七条约谈要求1.约谈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谈话记录。2.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3.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透露投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材料等具体信息,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4.接受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的对象,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5.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予以补谈。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三)

  

篇十一: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督促领导干部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总则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在新形势下坚持做到“两个务必”,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形成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二、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干部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一把手负总责,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校绩效目标管理考核,与组织稽查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

  责任范围

  一、校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知识,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政策法规,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和项目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履行监督职责,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组织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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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二、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三、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四、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五、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六、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七、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八、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九、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十、甘当公仆,不向项目单位吃拿卡要报。

  责任考核一、校党委负责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考核可与领导班子考核、年度经营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二、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听取被考核部门的汇报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的述廉报告;被考核部门及其成员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听取党内外职工的意见;查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资料;进行综合评定后,通报考核结果;向被考核部门及其成员提出整改意见。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的考核结果,归入干部档案,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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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追究一、校领导的责任追究由上级有关部门负责。年级组领导的责任追究由校党委负责。党纪处分由校组织部门具体负责。责令辞职或免职由人事政工科具体负责。需给予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由纪检部门按法律程序办。二、责任追究的主体是各部门领导。凡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管辖范围内,廉政工作不落实,制度不建全,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不正之风或腐败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庄河市第四高级中学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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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风廉政建设报告制度

  为监督检查年级组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根据上级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各年级组负责人报告内容: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个人分工及职责范围。2、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3、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4、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家庭成员进行教育管理情况以及当年应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5、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二、对报告工作的要求:1、各负责人应将上半年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年终写出年度专题报告,分别在7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报市校党委、纪检室。2、各负责人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一同报校纪检室。3、对不按期或不如实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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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河市第四高级中学

  2013年3月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

  为深入推进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原则:谈话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谈话对象:校管领导干部和校机关的工作人员;经查处并给予纪律处分的党政干部;需要谈话的其它党员、干部。

  三、谈话形式及内容:任职谈话、询问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处分后谈话。

  1、任职谈话。新提任和交流的校管领导干部,由校纪委领导对其进行廉洁从政教育,提出廉洁从政要求。任职谈话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谈话内容包括:任职后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模范践行党的宗旨;要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增强“一岗双责”意识,抓好分管工作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对象结合新的工作岗位实际,就廉洁从政作出表态、承诺。

  2、询问谈话。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当面谈话询问,要求说明情况,澄清事实。询问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谈话内容包话:指出信访或群众反映的问题;谈话对象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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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提醒谈话。一是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情节轻微的,直接找本人谈话,进行警示教育;二是发现某个人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与负责人谈话,对其进行提醒、告诫或批评教育;三是对可能出现某些不廉洁行为的问题,通过打招呼、敲警钟等形式,做到防患于未然;四是对临近退休的领导干部进行提示式谈话,要求站好最后一班岗,保持晚节。提醒谈话一般个别进行。对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提醒的方式。谈话内容包括:指出群众对谈话对象的一些不良反映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廉政警示和提醒,重申有关纪律规定,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要求,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及廉洁自律意识;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提醒谈话的其它问题。

  4、诫勉谈话。主要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群众有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所进行的警示性谈话。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谈话内容包括: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对象必须写出深刻检查,并在限期内改正。

  5、处分后谈话。主要是为使受处分的党员干部认清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真心接受组织处分,并决心改正错误所进行的再教育。以及在解除处分前,对其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给予评价,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希望和要求。处分后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谈话内容包括:指出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分析原因,认清危害,帮助认识错误,提出改正要求;要求受处分的党员干部树立改正错误的信心,消除顾虑,振奋精神努力工作。

  四、具体要求

  1、谈话在校党委领导下,由校纪委具体组织实施。

  2、谈话要注意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督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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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要注重谈话效果,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防止走过场。4、谈话对象应当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如实的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5、谈话中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谈话对象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6、个别谈话时,谈话方一般不少于两人,并作好记录。诫勉谈话笔录要经谈话对象本人签字。7、要建立党风廉政谈话档案。谈话人员对谈话情况综合整理成书面材料,存入廉政档案。8、参加谈话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谈话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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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评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认真抓好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校属各部门每年至少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两次自查,校党委根据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对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二、班子各成员要认真抓好各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经常检查指导和部署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防止和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各支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的检查督促,对党风廉政工作抓得不紧,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给予批评,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四、对在党风廉政建设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报告,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处理。

  五、对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做得好的单位及个人要进行表扬和奖励,选树典型,带动全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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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感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促进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述职述廉对象

  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述职述廉的内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政治纪律方面的情况。

  2、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3、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

  4、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干部选拔任用、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按照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5、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问题的情况。

  6、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专项治理情况,组织干部学习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的情况,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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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落实《关于党政系统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情况。8、政务公开的情况。9、行政效能建设的情况。10、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三、述职述廉方式1、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与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由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并进行监督检查。2、校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按市委组织部要求进行,述职述廉一律在本单位落实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会上进行。3、报告会上需对述职述廉人员进行无记名民意测评。4、考核组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言谈、发放意见表等途径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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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强化领导班子建设,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界定的范围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2、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包括所属下级中层领导干部配置和调整;3、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使用、推荐和奖惩;4、确定后备干部、入党积极分子以及评选先、优等问题;5、项目引进、工程招投标、办公设施购置、职工福利安排、财务收支等问题;6、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7、本单位工作制度的制定与修改;8、其它重大问题。二、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方能举行。1、会前通报。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做会前通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2、会议准备。需要有会议材料的,应准备书面的上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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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到领导班子成员。

  4、充分讨论。会议由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5、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表决的形式,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6、做出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形式,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7、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区分管领导。行政首长否定多数人的意见做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视具体情况独立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三、重大事项决策的违规处理重大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本制度其它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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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我校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感,促进尽职尽责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和我校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要在校党委的统一的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纪检室组织协调,各部门积极配合进行。

  二、责任追究要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主要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者。

  三、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在对领导干部个人进行追究,要严格掌握政策,准确认定责任。

  四、责任追究重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导致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严重,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本部门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本部门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且阻挠、干扰执法执纪部门查处,打击报复办案、检举、证明人;违犯财务管理规定和纪律,不认真执行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创收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乱收费,隐瞒截留上缴收入、私设“小金库”;违犯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五不准”、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使其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对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不查,造成不良影响的;、违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导致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失察、不当,造成恶劣影响;其他违犯《规定》人认为需要追究的问题。

  五、处分应用。责任追究采取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形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有关奖惩条例,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不构成违纪的,可分别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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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给予告诫、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需处理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辞职、降职、免职处理;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室负责实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校党委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中层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由校党组负责;一般干部的责任追究由各年级组、直属党支部负责。

  庄河市第四高级中学2013年3月

  党政干部廉洁勤政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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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自觉接受监督,敢于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二、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中吃拿卡要报,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私自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兼职取酬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

  三、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公共财务管理使用规定,无弄虚作假、假公济私和私设帐外资金、“小金库”的行为。

  四、自觉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工作制度办事,不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利用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及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五、管住、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对涉及他们利害关系的事情应奉公守法、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之谋取利益。

  六、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在住房、交通、通讯工具及公务接待方面严格按规定办事,无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现象。

  七、认真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主动抓好本校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支持、配合执法执纪机关对本校违法违纪问题的查究,无袒护、说情、好人主义现象。

  八、勤政务实,无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行为。经常深入乡、镇、管理区、市直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关心群众疾苦,正确处理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无与民争利、侵害职工利益的行为。

  庄河市第四高级中学

  2013年3月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校党委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委成员如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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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主生活会召开之前,要采取下发征求意见表、开展交心谈心活动、举行多层次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

  三、每次民主生活会召开之前要出“安民告示”,提前一个星期将会议的议题和具体日期通知到会人员,与会人员认真做好发言准备。

  四、民主生活会必须做到“三不开”原则,即无明确主题不开,参会成员不到会不开,分管市领导不到会不开。

  五、民主生活会主要围绕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得开成工作性会议。

  六、对于民主生活会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认真制定整改意见,并落实到专班和具体负责人,并实行公示整改。

  七、要指定专人做好民主生活会记录,将记录存入档案,妥善保管。

  庄河市第四高级中学2013年3月

  民主评议制度

  一、领导班子民主评议每半年开展一次,一般干部每年一次,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民主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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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每次民主评议之前,必须开展统一的述职,同时公布有关出勤、下乡、调研情况。

  三、凡纳入市级以上表彰的对象,原则上要通过民主评议程序,民主评议结果要作为重要依据并记录在册。

  四、各种类型的民主评议工作,原则上由组织人事部门主持,防止评议事项和程序不当产生负面影响。

  五、建立评议档案,使之有序化、规范化。

  庄河市第四高级中学2013年3月

  班子个人重大问题申报制

  一、主要申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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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申报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二、申报形式以上所列事项,应由申报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三、受理部门及方式校党委负责受理班子成员的报告。班子成员的个人重大问题报告,由本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对报告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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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处理原则班子成员不按本规定申报或不如实申报个人重大事项的,校党委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五、监督管理校党委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班子个人重大问题申报的党委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庄河市第四高级中学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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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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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嘉县瓯北第五小学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

  为了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坚持“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自己所担负的岗位职责有机结合起来,把“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落到实处,明确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进一步推动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沿着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向前发展。为此,特制定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

  一、责任范围

  (一)校长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各处室、各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副校长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处室和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次要领导责任。教导主任、总务主任、政教主任、大队辅导员等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校工会组织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协助校长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好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分解和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二、责任内容

  (一)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担负的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2、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认真督促落实;建立健全各项管理、监督机制,积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各处室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认真监督、检查和考核。

  4、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各级领导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论述、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5、领导和组织全校党员领导干部搞好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项工作,支持学校纪检干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6、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拔使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以上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各处室主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担负的领导责任

  各处室主任的责任:

  l、对各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带领党员教师,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主持各自处室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履行工作职责。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工作部署。认真抓好党员教师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了解掌握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3、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支持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主持研究党员教师的违纪处分工作并上报校委会。

  4、组织参加党组民主生活会,带头检查民主集中制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带头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党员领导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工作。对党员干部进行严格评议、考核,对不合格的要追究责任。评议、考核结果每年要上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6、开好民主生活会,严格执行《廉政准则》等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

  (三)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

  1、贯彻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分清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2、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运用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搞好廉洁自律和纠正处室间行业不正之风等项工作,及时上报和协助查处有关违纪违法案件。

  5、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积极参加学校党支部组织的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党员教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从政情况,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纠正存在的问题。

  7、受理信访举报,对重要举报要及时组织调查落实,并向上级纪检监察信访机关和党支部报告。

  

  

篇十三: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制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督促各级干部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律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组织监督、专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真正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工程建设目标。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原则,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到党政组织总体工作和公司的中心工作之中,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谁主管谁负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第五条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担任,成员包括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部部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不断完善党风廉政

  建设的各项规定及制度。第六条党政组织责任(一)党支部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分工。(二)党政领导班子要统一认识,齐抓共管,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各部负责人和各级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第七条各部门责任(一)按照公司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措施,确保部门责任制的落实。(二)按照铁道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的要求,结合业务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廉政规定和管理办法。(三)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发现违纪问题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四)定期向党支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第八条各级干部责任(一)公司党支部书记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三)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四)各级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责任。第三章制度约束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一)会议形式及参加人员

  1.党风廉政建设协调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2.公司协调会议参加人员:公司班子成员和各部负责人。(二)会议时间及内容1.由公司党支部书记主持的定期会议,原则上在每年的7月和12月份召开。主要内容:听取前一阶段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部署。2.其他班子成员结合分管工作,不定期主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听取分管部门承担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及推进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检查督导落实。(三)会议程序及管理1.会前,要提前将会议议题送公司党支部审阅,经批准后向应参加会议的成员下发通知,明示会议内容,并做好会议的相关准备工作。2.会中,各部门将涉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内容的计划安排,以及研究制定实施责任追究给予党纪、政纪和组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法等,提交协调会议讨论。3.会后,按照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整理好会议纪要发至有关领导和部门。第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一)组织领导公司党支部书记负责对公司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

  考核,检查考核的对象是各部门,重点是公司副职和各部门负责人。检查考核工作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公司班子成员以及公司各部门

  组成检查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二)考核内容1.是否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会议。2.是否坚持领导班子成员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检查督导分管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及推进计划。3.是否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和办法,并形成工作机制。(三)具体要求1.坚持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与上级考核相结合。2.公司每半年要组织一次自查,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局纪委报告。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述廉制度(一)述廉人员范围述廉人员范围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二)述廉时间及形式述廉一般安排在次年元月份召开的全体职工大会上进行。(三)述廉内容1.贯彻执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情况。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及推进计划的情况。3.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4.本人廉洁自律,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情况。(四)具体要求

  1.在述廉大会之前,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回顾总结一年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认真撰写述廉报告

  2.述廉报告要以书面形式,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在大会上进行述廉。

  3.述廉结束后,要将情况进行汇总报路局纪委。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党政组织和各级干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导致公司或所管部门发生问题,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第十三条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第十四条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第十五条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的处理。(一)对自身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范围不清楚,责任内容不明确,责任意识淡薄,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的;(二)不按要求贯彻落实公司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没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分工及推进计划的,或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生产经营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的;(三)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防范不力再次发生同类问题的。第十六条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选资格(或有关荣誉称号)的处理。(一)不认真、不及时处理人民群众信访举报,致使群众集体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教育不严,以致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三)受到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处理后不认真整改的。第十七条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处理。(一)对群众反映公司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不认真解决,严重影响稳定和正常工作秩序的;(二)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三)在干部、资金、物资、管理等方面因工作失误,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使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影响的;(四)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不追究纪律责任又不宜担任领导职务的;(五)受到通报批评并取消荣誉称号处理后不认真整改的。第十八条各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

  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党

  内严重警告或撤销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

  籍处分。(五)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六)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和本部门发生重大路风事件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职务处分;造成火灾、爆炸等特别重大事故,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撤销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第十九条追究对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根据职责范围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对负有集体责任的各部门,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要与当事人本身违纪相区别,防止以处理违纪本人代替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或以经济处罚代替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倾向。第二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一)凡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的,要由公司党支部对其进行诫免谈话,指出存在问题,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二)凡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公司对其进行通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综合部对其进行组织处理。(三)凡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公司按照路局纪委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组织程序,并在有关会议上宣读处分决定。

  第二十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环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追究的原则。第二十四条公司各部门要将本部门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及时报公司党支部。公司党支部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运作、督查督办和日常管理。第二十五条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领导责任人员,是指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公司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生问题、造成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干部。(二)重要领导责任人员,是指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公司或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生问题、造成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干部。第二十六条本责任制中所指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的标准:(一)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到5万元;死亡1人或重伤2人至5人;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二)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本款所列数额不含本数):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本制度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十四: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制

 太原管理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我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担负起应有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和推进全处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山西省委、省政府、省厅局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总的指导思想: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肃执纪,违纪必究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明确职责,分解任务;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规定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履行职责的制度。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经济建设、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同等重要的责任,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收费、路政、养护、服务等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奖惩。

  第二章责任范围

  第五条处党总支领导班子对全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的责任,对班子成员及基层党支部书记的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总支委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科室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处行政领导班子对行政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处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的责任,对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科室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处纪检、监察部门在处党总支的领导下,协助总支抓好全处的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的任务分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并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责任内容

  第八条处党政领导班子及处机关各科室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局党委及省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高管局实际,制定本科室、本业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单位、科室、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认真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

  纪和廉政教育.(五)领导和组织全局、本科室、本系统的领导干部廉洁自

  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审批执纪执法机关呈报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六)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积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七)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根据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每年组织召开一两次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结合实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处党政领导班子及机关各科室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局党委及省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全处及本科室、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每年至少研究两次,作出具体安排。同时,

  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全局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两次大案要案查处工作的汇报

  (二)领导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目标的落实,根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向处党总支、管理处提出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的建议。

  (三)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领导管辖范围内的大案要案查办工作,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积极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五)按要求召开和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并积极参加分管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四章责任考核

  第十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一)处党总支负责领导、组织对各所、队党政领导班子和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承办。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二)考核采取量化计分、民主测评和综合评定等方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结果要记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政领导班子要采取措施,限期改正,并上报结果。

  第十一条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一)各支部每年要向处党总支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处党总支每年要向局党委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要全面、真实地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个人廉政

  情况。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

  制度。(一)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领导、组织

  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二)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核、干部考核、行风评议等结合进行。

  第十三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制度.(一)处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可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处纪检监察部门应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实地查看,听取基层党政正职关于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班子廉政情况的汇报.

  第五章奖励与追究

  第十四条处党总支、管理处对下一级党组织及领导班子和

  各科室、各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实行奖励与追究制度。

  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追究责任,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表彰和奖励以处党总支、管理处的名义,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当年被考核为优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通报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连续两年被考核为优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嘉奖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处理,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当年被考核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二)连续两年被考核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改组或者调整,并视情节给予有关党政正职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者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督促不检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在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中和大额度资金的审批使用中主观臆断,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或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

  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得开除党籍处分。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在选人用人上严重失察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惩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给予严惩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和骗取名利的,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者对检查人、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设置障碍,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隐瞒不报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八)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出现其他严重问题,并在社

  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主观故意与客观过失,共性问题与个性问题,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和造成损失、影响的程度。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分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批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纪律处

  分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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